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七五”和“八五”期间工交等企业承包清算兑现和承包风险基金返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5]2752号 1995-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995年是转换经营机制“上船”试点企业“八五”承包最后一年,为做好“七五”和“八五”期间承包清算兑现和承包风险基金返还工作,在继续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基础上,现对“七五”和“八五”期间承包清算兑现和承包风险基金返还工作规定如下: 一、承包期间的界定 实行转换经营机制试点的“上船”企业,承包清算的时间从“七五”开始到1995年为止;未“上船”的其他企业,承包清算的时间从“七五”开始,到1993年为止。 二、承包清算和承包风险基金返还办法 1.“七五”期间的承包企业,按总公司分解下达的承包目标和实际上交财政收入,分年度计算超、欠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数额:“八五”期间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转换经营机制“上船”协议中确定的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目标和实际上交财政收入,分年度计算超、欠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数额。在此基础上,计算企业“七五”和“八五”累计超、欠承包上交财政收入。 承包期间,企业之间合并、兼并,有关承包指标、实际上交财政收入、上交承包风险基金应合并计算,并按上述原则计算累计超、欠交财政收入数额。 2.按上述原则总算帐,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企业,上交的承包风险基金,由市财政予以返还。累计总算帐未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企业,上交的承包风险基金抵补以前年度挂帐欠交后仍有余额的,由市财政予以返还;不足抵补的不予返还。 3.按照京财工[1988]2277号《关于建立国营企业承包风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市财政将按照上述原则计算的承包风险基金本金,以及比照银行结算户存款利息计算的一次性奖励,直接返还给有关企业。企业以前用自有资金上交承包风险基金本金,并通过“往来款项(如:其他应收款——弥补承包收入)”科目核算的,财政返还后,企业应冲抵“其他应收款(弥补承包收入)”科目;原由企业留利支付的,财政返还的承包风险基金本金,企业应在“盈余公积金”科目反映;一次性奖励,由企业自主支配。 4.承包期间,总算帐未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总公司及企业,应在“应付利润”科目中如实反映累计挂帐欠交数额。企业以前用自有资金上交承包风险基金本金,并通过“往来款项(如其他应收款—弥补承包收入)”科目核算的,承包风险基金不予返还时,企业应冲抵“其他应收款(弥补承包收入)”科目,并在“盈余公积金”科目中反映。“盈余公积金”科目没有余额时,通过“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反映。 三、承包风险基金清算表的审核与填报 各总公司、企业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如实填报承包风险基金清算表,编制文字说明并附风险基金上交凭证复印件,以前曾借用风险基金的承包企业,应将还款凭证一并复印、附后。清算表由总公司分类汇总,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996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工管处。 四、交通、物资、供销、文教、城市公用等承包企业,原则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附:承包风险基金清算表(略) 北京市财政局 199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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