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2]67号 2002-4-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规定失效。第八条中的“由投资者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预缴”废止。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其它行业核定征收规定失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收入总额能准确核算,但成本费用难以准确计算,不能正确核算其生产经营所得难以查帐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三、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经营多业的,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因企业不单独核算,无法确定其主营项目的,按其经营行业从高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以前年度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时发生的亏损额不得给予税前弥补。 五、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其中既有实行查帐征收的,又有核定征收的,只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进行汇总,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收入总额和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总额,再按各投资者合伙协议实际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应纳税所得总额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各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分别申报纳税。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以征管局的名义确定征收方式,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作变更。 八、[部分废止]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九、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填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列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并在补充资料栏中注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和应税所得率。 十、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管,特别要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监督,如发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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