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 京财会[1995]1146号 1995-07-03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47号《印发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及财会字[1995]14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在“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租赁保证金和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附件: 1.[93]财会字第47号 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财会字[1995]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1995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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