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5]1146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03
摘要:企业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在“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租赁保证金和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

京财会[1995]1146号              1995-07-03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47号印发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及财会字[1995]14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在“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租赁保证金和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附件:

  1.[93]财会字第47号 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财会字[1995]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199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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