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5]1146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03
摘要:企业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在“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租赁保证金和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

京财会[1995]1146号              1995-07-03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47号印发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及财会字[1995]14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在“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租赁保证金和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附件:

  1.[93]财会字第47号 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财会字[1995]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1995年07月0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