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597号 2003-9-30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转发给你们。对2003年9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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