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429号 2001-08-2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移动通信企业以2001年6月30日作为计算模拟网退网资产损失的截止日。从2001年7月1日起,已作实际报废的模拟网资产,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再扣除折旧。 二、我省移动通信企业因模拟网退网造成的资产损失、坏账损失以及在模拟网关闭前给用户的补偿支出,经所在地市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鉴定报告等资料,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省移动通信公司统一向省国税局申报,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可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省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移动通信企业从2001年度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考虑到模拟网退网的影响,各市移动通信企业2001年度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省移动通信公司统一汇总清算后,在合肥市按15%的比例集中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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