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所[1996]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15
摘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按下列审批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准予在计税前一次或分次扣除;年度费用超过2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市地国税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6]62号            1996-10-15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发生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租赁费不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8号通知第四(四)条规定的折旧额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按下列审批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准予在计税前一次或分次扣除;年度费用超过2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市地国税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装修费的计税扣除问题,仍按省国税局鲁国税所[1996]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信用社税前扣除的工资仍执行国家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即人均月工资550元。

  四、信用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省国税局鲁国税函发[1995]99号和鲁国税所[1996]31号文件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0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