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589号 2003-12-1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知》中第五条第三款,生产企业清算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汇总,各市局出口退税分局依据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公式计算免抵税额,并与2003年度已通过机审的免抵税额相加,作为2003年度应免抵税额,按清算办法规定上报省局。 二、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在当期按前期出口本期收齐单证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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