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取消年检加强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5]386号 2005-8-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取消福利企业年检后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和不再参与企业所得税年检事项的通告》(京地税企[2005]31号,以下简称《通告》)文件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在审批福利企业减免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企业盖章的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复印件; (五)经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六)福利企业建立的“四表一册”,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情况表、残疾职工名册; (七)财务报表; (八)残疾人证(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弱智、弱视)复印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按期申报当期的免税数额,便于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三、取消福利企业年检后,福利企业的减免税审批年限要结合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三年一审批(今年已批复的不再重复审批),期间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对不符合减免税资格的,及时恢复征税;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资格的,提请纠正,限期整改,对限期仍不改正的,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补征税款。无论是纳税人主动说明情况还是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的,均应同时通报有关认定部门,并于每年年底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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