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2]61号 2002-02-0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北省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省邮政业务收入的0.3%,各市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市邮政业务收入的1.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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