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函[2003]546号 2003-7-28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及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推广情况统计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推广审批表作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转发给你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这项工作,我市于2003年6月份在高新区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试点,经验收,已全部达到总局的业务规范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我市将积极地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对已推行电子申报的地区,可在辖区内有计划地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并将推广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二、[条款废止]对未推行电子申报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计划,在上报市局批准后再行推广应用。 附件[附件废止]: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推广情况统计表(略)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推广审批表(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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