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补正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0]380号 2010-07-0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2016年0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因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出台较晚,造成部分企业2008、2009年度无法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情况。为做好非营利组织认定后续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2008、2009年度已分别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备案的纳税人,如在享受优惠备案的对应年度未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纳税人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相应所补的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对于已通过非营利组织认定但在相应年度未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抵退续。 附件: 1:国税函[201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税函[2009]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7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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