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1]49号 1991-02-1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4、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物资储运企业的铁路专用线用地可依照省局[89]粤税三字第066号文第一点的规定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露天停车场等非建筑物用地,在一九九一年内继续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照顾。 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9号省局发粤税发[1990]109号文转发在案,除上述两点外,其他规定仍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1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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