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广告业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5]33号 1995-6-2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沪税政一[1994]101号第三条规定中明确的四大媒体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杂志。 二、对支付给境外四大媒体的广告费,所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取得的不合法凭证,则在计交营业税时不得予以扣除。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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