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4]190号 2004-09-14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函[2004]5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全省地税普通发票编码普通发票编码由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组成,共20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分类代码12位,发票号码8位。 (一)分类代码编制规则分类代码12位,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2,表示地方税务局代码。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省、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无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的,以省局编制的代码为准;行政区划调整改变统一代码的,自第二年起按新代码编制分类代码。地区代码分配见附表。 第6、7位为印制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第8位为行业代码: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它。其他行业(经营项目)划分应分别列入相关行业,未列入1-9类的发票均用0表示。第9、10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除全国、全省统一发票分类代码由省局规定以外,原则上不再细分小类,0、0为通用票代码。确有必要的,地市级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归类简化”的原则,在0、0以外的数字中确定代码内容,并报省局备案。分类代码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第11位为发票类型代码:1-统一机打平式票;2-统一机打卷式票;3-统一手开式发票;4-统一定额式发票;5-作为备用;6-冠名机打平式票;7-冠名机打卷式票;8-冠名定额式发票。手开式发票为限额发票,并只可以印制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不得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第12位为批次代码。 (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二、发票印制 (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分两排印制,不再套印红色荧光油墨。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 (二)按照总局的文件精神,普通发票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印制,为此,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将县级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统一收回并销毁。 三、发票编码执行时间新发票编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在《江苏省征管信息系统》发票模块升级前,原发票字轨号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可以与新发票编码编制规则同时使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普通发票编码对实现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更换发票编码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总局和省局统一编码规则,编制和使用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落实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发票编码是地税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发票防伪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发票编码规则,并注意保密,杜绝外传。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14日 附件: 各省辖市地区名称及地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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