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国有华侨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6-21
摘要:对国有华侨农场以外的侨属工厂、企业,凡列入区财政厅、区地方税务局桂财税发[1994]17号文中“广西侨办直属单位名单”的,在“八五”期间,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办法;未列入名单的其他企业,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国有华侨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121号         1995-06-2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区财政厅、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我区部分农口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管理办法的批复》(桂财税发[1994]17号)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财农企字[1995]第51号)文的有关规定,经与区财政厅农财处研究同意,现对我区国有华侨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对国有华侨农场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在1995年底前,以华侨农场为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有华侨农场以外的侨属工厂、企业,凡列入区财政厅、区地方税务局桂财税发[1994]17号文中“广西侨办直属单位名单”的,在“八五”期间,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办法;未列入名单的其他企业,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