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7]1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返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23
摘要:同一纳税人发生不同税目和税率的经营行为的,应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然后再分别与按原适用的工商统一税率所计算应缴纳的税额进行比较,超出部分才予以返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返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131号        1997-06-2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返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要求,请及时向我局税务一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返还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政策,加强和规范企业的税收管理,把企业多缴营业税的税款返还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简称《税收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的税负处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返还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在我区设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和办理返还多缴营业税税款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四、享受返还多缴营业税税款的对象仅限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交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返还多缴营业税税款的期限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也是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计算退还多缴的营业税税款。这里所说的五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六、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超出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以及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的工商统一税税款部分。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应退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按原工商统一税税率计算的税款

  当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是指按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原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计算的税款。(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请参照国税函限[1994]009号所附的税目税率表)

  七、每年多缴营业税税款的返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性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需按季或按月预退税款的,经区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按季或按月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上一年度多缴的营业税税款应在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办理返还,跨年度的营业税返还申请不再受理。

  八、办理时间和程序。

  按年、按季、按月计算返还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在每年、每季、每月终了后3个月内、1个月内、10天内向纳税地地税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并附工商登记复印件、营业税超税负返还计算表、纳税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地方税务机关保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一户一报)自治区地税局。区地税局核准批复后,纳税地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批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国库办理退还手续。

  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多缴营业税的返还:

  (一)有偷税行为或者有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其偷税或者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营业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返还;

  (二)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税收返还的;

  (三)财务不健全,难以确定应退税额的;

  (四)申报不实,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的;

  (五)中外合作企业先分后税的,中外双方均不得教育处超税负返还;

  (六)新办企业或重新办证的企业所获得的营业收入与老企业所获得的营业收入划分不清的;

  (七)外商投资企业已转让给他人但仍以原企业名义进行经营的;

  (八)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项目,属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

  (九)在工商年检中不合格的;

  (十)超过工商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的;

  (十一)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投资者不承担风险,只取得固定收入的;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已被有关部门撤消经营资格的。

  十、同一纳税人发生不同税目和税率的经营行为的,应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然后再分别与按原适用的工商统一税率所计算应缴纳的税额进行比较,超出部分才予以返还。不能分别计算的,适用高税率计算原工商统一税应纳税额。

  十一、1994年以前成立的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房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0]505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原工商统一税税负,即: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划分清楚的,分别按3%和5%的税率计算。划分不清的,一律按5%的税率计算。不得计算超税负返还。

  在执行中,可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的销售额:

   土地使用权销售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建筑物建造成本)×100%×总销售额

  其中,建筑物建造成本是指建造建筑物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或付给工程承包者的全部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是指土地的购买和开发成本。下列两种情况可按如下办法分别核定:

  (一)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分配房屋的,以甲方分得房屋的建造成本和实际发生的其它合理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同地段同类土地的平均价格或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核定。

  十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营业税税负增加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不得越权擅自批准返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

  十三、享受返还营业税的纳税人,在享受返还营业税税款期间,必须按《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以及税务机关的其它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十四、凡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营业税税款返还手续的,不得享受返还营业税税款待遇。

  十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营业税返还情况底册,详细登记营业税返还批准的时间、期限、金额,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年度的退库情况汇总上报区局。

  十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营业税返还工作当作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也要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返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七、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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