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物柴油”出口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65号 2007-2-1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07]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请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357号)文件精神办理。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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