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310号 2001-12-10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9号)转发。 一、本文执行时间从2001年10月(税款所属时期)起开始,2001年9月底(税款所属时期)以前应交而未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在今年内补缴入库;2001年10月到12月(税款所属时期)已入库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可在明年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中抵扣。如明年没有应税房产或土地的,可给予办理退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穗分支机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理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手续。 附件: 1.粤地税发[2001]25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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