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向承包(租)车辆司机收取的承包(租)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657号 1996-11-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深地税二发[1996]48号《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向承包(租)车辆司机收取的承包(租)费应否计征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我市出租汽车公司实行承包(租)经营方式,向承包(租)车辆司机收取的承包(租)费收入征税问题,应按深地税发[1996]626号《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点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即: 1.出租汽车公司实行内部指标考核、承包者不自负盈亏,仍由公司统一核算盈亏的内部承包,其收取的承包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出租汽车公司在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方式过程中,凡承包(租赁)者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租汽车公司收取承包(租赁)者定额上交承包(租赁)费收入的,属于企业在约定时间内将设备或设施转让他人经营而取得劳务收入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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