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2〕7号 2022-05-13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浙有善育”工作部署,聚焦聚力促进优生优育,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区确定。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二)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支付按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 (三)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 (四)扩大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进一步提升儿童医疗保障待遇 (六)夯实参保儿童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的政策。完善学龄前参保儿童医保政策,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七)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其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三、进一步优化医保生育服务能力 (八)办好出生“一件事”。聚焦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服务、生育费用报销、待遇津贴申请发放等婴育事项办理的痛点难点,加强部门协同,打通服务平台,全力推进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和“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全省域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无感申办。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定期对各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倾听民意,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3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5月18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战略部署,结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文件精神,我局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支付按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三)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 (四)扩大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六)夯实参保儿童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的政策。 (七)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其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八)办好出生“一件事”。全力推进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和“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全省域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无感申办。 三、适用范围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和生育保险参保群众。 四、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是指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参加。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的产前检查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明确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明确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给予报销。 (三)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四)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三项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 (五)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 解读人:郑潇峻 联系电话:0571-81051026 问题解答—— Q: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生育保险? A: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与职工医保费一同缴纳,具体费率规定我市正在研究,明确后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待遇享受不会受到影响。 Q:生育津贴申领条件是什么? A: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 1.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生育时可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 3.申领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2022年7月1日以后生育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申领时限为生育后次年年底前。 Q:生育医疗费报销政策有无变化? A:无变化。参加杭州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其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报销,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Q: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结算吗? A: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可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分娩镇痛项目因技术问题暂不能直接结算。在系统未实现直接结算前,由个人先行自费垫付,待全省统一部署后再明确报销方式。 Q:癫痫患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有什么特别待遇? A:门诊特殊病种在杭州也称为“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等,7月1日起,将癫痫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住院医疗费进行结算,且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Q:生育津贴如何申领? A: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准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支付给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领。 Q:新生儿如何参加少儿医保? A:可通过浙里办App中的“出生一件事联办”或“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自助办理参保手续,也可选择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符合杭州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少儿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资料: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编辑:陈筱妍/版式:陈筱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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