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386号 2008-07-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 二、招商银行各分行和支行应按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要求及时报送用票量并办理领购手续。 三、招商银行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应严格按(浙国税征[2008]3号)文件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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