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4]13号 2004-08-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对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请结合我省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04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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