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社函[2022]85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6
摘要: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市人社函[2022]85号         2022-05-26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

  做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省支持市场主体平稳运行、保持就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要精准领会政策,回应企业诉求,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缓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缓缴信息数,据共享,大力推行网上办事,切实减轻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

  二、做好缓缴政策衔接

  在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办理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人社发[2022]2号)基础上,尚未申请缓缴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简称“5个特困行业”)参保单位,依照本通知执行:

  已申请绣缴并审核通过的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在绣缴期结束或终止后,仍可依照本通知执行:其他需要申请缓缴的参保企业,仍可按照市人社发〔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明确缓缴办理流程

  申请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申请。申请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可通过西安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登记时申报的行业类别有变化的单位,以及按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携带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维护行业类别。

  四、明确待遇享受规定

  企业依法履行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缓缴期限内,不影响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缓缴期视同缴费期。已按照市人社发[2022]2号申请缓缴并审核通过的企业缓缴期间的待遇享受规定仍按市人社发[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迅速抓好此项工作落实,继续简化办事流程,积极推行缓缴申请网上办理。社保经办机构要健全内控机制,防范社保基金风险。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缓缴明细台账。

  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务必第一时间向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报告。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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