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法[2004]14号 2004-06-2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以下简称《工作制度(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制度(暂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公示制度、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监督与检查,以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一系列重大制度的具体化,重在建立、健全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性工作制度以规范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的重要性,并根据《工作制度(暂行)》确立的程序、文书要求,抓紧对有关人员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操作性培训,确保7月1日起能够规范、正确、合法的开展税务行政许可。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7月1日之前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如:办税大厅或全程服务台),统一负责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浙委发[2004]12号)精神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各阶段主要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效能领[2004]2号)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内部流转程序,及时办理、限时完成。 三、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对“专用印章”,由各级国税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现有的“业务专用章”或刻制“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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