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旧版发票使用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12-0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由于目前部分纳税人的旧版发票库存量较大,立刻启用新版发票将面临较大的损失,为了避免发票简并统一增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现就新旧版发票使用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旧版(2009版)广西地税普通发票可延长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可以同时使用。 二、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特此公告。 自治区地税局 2012年12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旧版发票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一、问:广西地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时间是否有新的调整?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8号),自治区地税局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本公告未对发票简并统一时间进行更改,而是对新旧版发票使用时间进行了微调。 二、问:新旧版发票的使用时间有何新的规定? 答:2013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广西地税普通发票,与旧版发票同时使用。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6月30日以后,原则上只能使用新版发票,旧版(2009版)发票全部作废、停止使用。 三、问:为什么要延长旧版发票的使用时间? 答:主要是考虑到目前部分纳税人的旧版发票库存量较大,立即启用新版发票将面临较大的发票作废损失,为了帮助纳税人解决新旧版发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发票简并统一增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所以,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延长旧版发票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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