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辽国税传[1996]30号 1996-07-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地正在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及新的税务登记编码工作。为此,省局决定全省统一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更换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更换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刻制手续,并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启用新印章。 二、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刻制手续,并从使用发票之日起启用新印章。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办理“发票专用章”刻制手续。 四、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由省局统一规格、式样,各市国税局自行组织刻制。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式样及规格(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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