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冀0730刑初75号 秦某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07
摘要:被告人秦某令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24925.0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令犯罪罪名成立,但指控其虚开的税款数额属于数额较大有误。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冀0730刑初75号

  发文日期:2021-06-01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冀0730刑初75号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令,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现住河北省怀来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和2018年期间,被告人秦某令经营怀来县新东加油站时,在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公司无任何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李某(另案处理)联系,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票面总金额2004502.07元,税额324925.07元,价税合计2329427.1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份,张家口展鸿运输有限公司在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公司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秦某令联系李某,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货物金额420472.65元,税额71480.35元,价税合计491953元。张家口展鸿运输有限公司将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部门申报抵扣。

  2.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秦某令实际经营怀来县新东加油站期间,在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任何货物交易情况下,经李某联系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金额460068.9元,税额73611.03元,价税合计533680元,被告人秦某令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部门申报抵扣。

  3.2018年7月至10月之间,怀来县洪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公司无任何货物交易情况下,经被告人秦某令介绍,通过李某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货物金额780719.08元,税额124915.06元,价税合计905634.14元。怀来县洪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将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部门申报抵扣。

  4.2018年5月至8月期间,怀来县宏建水泥粉磨厂在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公司无任何货物交易情况下,经被告人秦某令介绍,通过李某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金额343241.37元,税额54918.63元,价税合计398160元。怀来县宏建水泥粉磨厂将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部门申报抵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24925.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秦某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秦某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张家口展鸿运输有限公司在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兴凯达公司)无任何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秦某令联系李某(另案处理),从北京华兴凯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货物金额人民币420472.65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税额71480.35元,价税合计491953元。涉案发票已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

  2.2018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秦某令实际经营怀来县新东加油站期间,在怀来县新东加油站与北京华兴凯达公司无任何货物交易情况下,经李某联系,从北京华兴凯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金额共计460068.97元,税额共计73611.03元,价税合计533680元。涉案发票已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

  3.2018年6月至同年7月期间,怀来县宏建水泥粉磨厂在与北京华兴凯达公司无任何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秦某令联系李某,从北京华兴凯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金额共计343241.37元,税额共计54918.63元,价税合计398160元。涉案发票已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

  4.2018年7月至同年10月期间,怀来县洪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北京华兴凯达公司无任何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秦某令联系李某,从北京华兴凯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货物金额共计780719.08元,税额共计124915.06元,价税合计905634.14元。涉案发票已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

  上述涉案发票共计8份,票面总金额2004502.07元,税额324925.07元,价税合计2329427.14元。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令于2020年1月7日到怀来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抵扣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客户回单,手机银行转账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证人李某、侯某、贺某、刘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贺某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证人李某、贺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令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24925.0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令犯罪罪名成立,但指控其虚开的税款数额属于数额较大有误。被告人秦某令虚开税款数额为人民币324925.07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50万元,量刑幅度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秦某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令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秦某令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全慧

  人民陪审员  赫璇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政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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