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我市决定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17〕387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中部分内容作出调整。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珠海市税务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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