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税字〔2023〕341号 2023-04-06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以及《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0〕2052号)有关规定,经纳税人申请,省、市、区财税部门审核,青海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符合增值税汇总纳税条件,自2023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可以按照青财税字〔2020〕2052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预征率法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请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税收管理。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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