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2023社保年度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3-6-30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2023年7月1日起我市2023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执行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 执行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根据《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关于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和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23社会保险年度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
执行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和汕尾市202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023社会保险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本次未调整,按原缴费基数上下限和执行时间。
2.因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请委托税务机关批扣的灵活就业人员提前在签约的银行账户中备足款项。 附件:粤人社发[2023]22号 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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