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某老友M君找到沥呕君,并向我们咨询了一个问题,希望得到解答与帮助。沥呕君认为这个问题在业内比较有代表性,也比较有意思,因此特意拿出来分享给大家。 M君所在的公司某次高薪聘请了一位K老师,为其公司高管做了一场内部培训。K老师身价不菲,每日授课收费10万元。公司与这位K老师事前有言在先:这10万元算是包干费,期间老师及其助理所产生的差旅费、食宿等相关费用,由K老师自理,公司不再另行报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公司在向K老师支付10万元课酬费之后,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课酬费归属于劳务费的范畴,因此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万*(1-20%)*20%=1.6万元。我们这里假设K老师及其助理在提供培训服务期间所产生的相关杂费合计为1万元,因此在扣除掉个税及杂费之后,K老师的净收入为7.4万元(10-1.6-1)。问:在此案例中,有无办法帮K老师做一下个税筹划。 沥呕君解析 企业可以稍微修改一下其与K老师的培训协议:授课费不再是10万元,而是9万元。另外,K老师及其助理所发生的相关差旅杂费等,不再是自理,而是改为由M君所属公司承担。如此一来,M公司在代扣代缴个税时,仅需缴纳1.44万元即可(9*(1-20%)*20%)。至于那1万元的差旅杂费,则由M公司承担。如此一来,K老师实际净得:7.56万元(9-1.44)。相比于筹划前,净增加了1600元。同时,我们发现,M公司实际支出的资金成本还是10万元(9+1)。 分析到这里,这还没算完。假设M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有自己经营的酒店,这样一来,K老师实际产生的差旅杂费并没有1万元。最终,M公司资金成本降低了,K老师实际收入还净增加了,算得上是一笔双赢的交易。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稍微调整一下合同条款,税收情况立马发生变化。虽然金额不大,但是积沙成塔,企业在实际运用时,可以举一反三,推而广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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