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承包国有、集体企业车辆,每辆60-80元/月。(出租车定额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62号) (四)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取得高收入人员50-300元。(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 (五)对施工企业按工程结算收入0.15%-0.5%附征税款;对个体工商户按施工工程结算收入2.5%附征税款。(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 (六)对安装、装修、劳务作业的企业按营业收入0.2%-0.5%附征税款;对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收入2.5%附征税款。(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 (七)对由税务部门代开应税劳务发票的,按4%附征税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八)对个人办学(厨师班、服装剪裁班、外语班、会计班、书法班、美容美发班、微机班、武术班等)按收入额3%附征税款。(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 (九)对个体工商户餐饮业毛利率调整为40%-60%,各局可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应纳税额与核定税额相差较大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税者个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或查实征收。 六、税款缴纳方法 1、核定征收人员所在企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2、核定征收的企业和个人,可按月或定期缴纳。 3、对公用电话代办户应纳税款,可采取由邮政部门代收和税务部门查实征收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委派协税人员征收,由各区局自定。 4、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及时缴纳税款。 七、本通知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大地税二(1995)039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前文件规定凡与本文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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