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个[1996]62号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15
摘要:大地税个〔1996〕62号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07-15注释:条款失效。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款失效。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
大地税个〔1996〕6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07-15

注释:条款失效。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款失效。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大地税二[1995]039号文件)实施一年来,推动了我市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工作,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它简便易行,便于征纳双方掌握和运用。市局决定在此基础上,扩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和调整征收定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原则
核定征收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进行。坚持拓宽税基,应收尽收,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原则坚持依法办税,依率计征,公平税负原则;坚持便于掌握,方便操作的原则。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应税居民个人,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取自行申报申请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相结合,做到核定适度。
二、核定征收的范围
对帐证不健全或不能得提供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个人收入的有关资料的事业单位、小型工商企业,统管分营企业;多种销售费用包干的物资流通企业;个人承包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建筑安装和装饰装修业;实行单车承包的客货运输业和从事“特业”的人员,如厨师、演职人员、个人行医等。对其他单位和行业核查征收确有困难的,需要采取核定征收的,应上报市局批准或备案。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
可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或利润及工资总额附征或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
四、核定征收的程序
应采取扣缴单位或纳税人申报与税务机关确认相结合来确定,深入调查,科学测算,确定征收率或定额标准,明确扣缴责任,明确缴纳方法,必要时可鉴定协议书,以保证核定征收的顺利开展。
五、对部分行业和人员核定或定额征收的征收率和定额幅度
(一)对从事餐饮业、娱乐业、医疗业、服务业、公用电话代办户等人员的月定额标准。(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一)
厨师、面点师、调酒师适用
地区
定额标准
等级 繁华地段 一般地段
市内 郊区 县(市) 市内 郊区 县(市)
厨师长(含特一、特二级厨师) 250-350元 150-200元 80-100元 100-150元 50-100元 30-50元
说明:1、郊区包括旅顺、金州、度假区等。
2、其他等级的按上述定额标准逐级下浮20%定额。
3、边远地区、各地自行确定定额标准。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二)
主持人、歌手、乐手、模特适用
地区


定额标准 繁华地段 一般地段
市内 郊区 县(市) 市内 郊区 县(市)
140-300元 50-150 30-100元 80-150元 30-100元 15-50元
说明:1、郊区包括旅顺、金州、度假区等。
2、边远地区、各地自行确定定额标准。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三)
个人办医疗、诊所人员适用
地区

职称

定额标准 市内 县、乡、镇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100-500元 80-350元 60-300元 60-300元 40-200元 20-100元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四)
公用电话代办户适用(市内四区)
代办户上缴通话费

定额标准 不达600元 600-700元的
(不含700元) 700-800元
(不含800元) 800元以上的
不征 10元 20-30元 50元
说明:1、公用电话代办户每月上缴邮电部门通话费不包括长途电话通话费。
2、其他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参照市局制定标准,比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五)
服务业的美容、美发(含洗头房)适用
地区


定额标准 市内 县(市)区
50-400元 30-200元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六)
桑拿、按摩、搓澡人员适用
地区


定额标准 市内 县(市)区
50-300元 15-150元

  (二)个人办幼儿园月定额标准为20-40元。(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