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7]0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13
摘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对企业的各方面管理。因此,各区县局、分局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17号               1997-01-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7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具体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对企业的各方面管理。因此,各区县局、分局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区县局、分局应抓住这次联合年检的机会,认真清理整顿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源状况,努力做好这项工作,提高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及自身服务意识。

  各区县局、分局要选派工作负责、能力较强的12名人员参加各级联合年检办公室,并将人员名单于1997年1月15日前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在年检工作中,注意做到文明服务、着装上岗,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统一列为联合年检内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于联合年检范畴。对此,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征管范围及权限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检验。

  在联合年检过程中,各区县局、分局应明确工作职责,对手续资料齐全、检验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规格附后)。

  四、在联合年检过程中,若发现有违反《征管法》有关规定过期未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登记和清算、歇业等手续的,各区县局、分局应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当即发出限期3日的《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样式附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等税务事宜的有关资料后应于2日内处理完毕。待上述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后方可持规定资料重新办理年检,若逾期不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各区县局、分局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不予通过年检。若企业在接受处罚后办妥相关税务事宜,各区县局、分局则须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恢复对该企业的年检。

  五、对联合年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局、分局应及时向市联合年检办公室和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反映,由上述单位统一协调解决。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外国企业税务登记的年检工作要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同步进行,具体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七、各区县局、分局在联合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对年检资料、税源登记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并将工作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于1997年5月10日前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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