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处罚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54号 1998-04-01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如何处罚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61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是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尽的责任。对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纳税资料的,可视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