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6]64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1
摘要:根据各地反映,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入防伪系统办理程序以及防伪税控系统运行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省局业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错误数据修改审核确认,针对各级提交只能通过后台修改的数据,需按业务规范确认修改的可行性和修改方案,再提交技术部门操作;(2)报税时限的调整,由省局流转税部门在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子系统中设置好每月的报税期限,使全省时限保持一致。

  2.市州局技术部门不再进行用户组的管理,只进行用户管理。业务部门不再进行报税时限的设定,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区县局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暂不变。

  (二)错误数据的修改流程

  数据维护包括前台数据维护和后台数据修改。前台数据维护是指操作人员或基层管理员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在不影响其他关联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为恢复其正确性,及时通过系统功能模块和数据维护模块所进行的修改操作。

  后台数据修改是指操作员和基层管理员不能通防伪税控系统前台进行处理,必须通过后台进行更正、删除的操作。后台数据修改由县(市、区)局或市(州)局发起单位填报“金税工程重大请求报告单”,经主管局领导批准,逐级盖章签字上报省局流转税部门审核后,由省局信息中心完成数据修改工作(或报总局修改),执行数据修改的人员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备份工作,并详细记录修改内容、时间。

  五、省局下发的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湘税传电[1994]8号)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湘税函[1994]096号)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湘税函[1994]126号)

  (四)《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123号)

  (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77号)。

  六、省局《关于做好当前金税工程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201号)第二条一、二款,第三条一、二款,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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