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6]64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1
摘要:根据各地反映,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入防伪系统办理程序以及防伪税控系统运行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6〕647号        2006-12-0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入防伪系统办理程序以及防伪税控系统运行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由省局明确的“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内容包括: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保管问题

  纳税人应按月将扫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加包封皮,并在面签上注明所属年度、月份、册数、张数、金额、税额等内容,以备税务机关审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按月依次装订成册。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视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形处理。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相关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规定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制度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报《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见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企业留存,一份区县级税务机关留存;需报省、市局审批的,相应增加填写份数,由省、市局分别留存。《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或《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文书。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纳税人票种,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并将《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的有关信息在CTAIS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和“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书”录入,并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四)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审核后的《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补充没有从CTAIS中同步产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信息。

  (五)主管税务机关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见附件2)。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到服务单位参加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服务单位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员操作资格证书》。

  (七)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复印件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员操作资格证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八)发行管理岗位人员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为企业办理发行。

  (九)防伪税控企业通知服务单位安装好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后,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四、关于防伪税控系统省局集中后各级职责调整和数据维护流程

  (一)省、市、县三级的职责调整

  以下主要说明防伪税控系统省局集中后各级职责的变化,对于未提及的职责部分继续按原文件要求执行。

  1.省局技术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用户组维护,为规范设置各级税务人员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操作权限,根据流转税部门的要求统一规范用户组;(2)用户管理,主要是建立省级各类用户;(3)系统升级,负责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在正式环境进行后台升级;(4)数据维护,根据业务部门审核后的报告单进行数据维护;(5)保障防伪税控系统的主机、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运维管理(开关机、查看系统日志、操作系统升级、空间管理、数据备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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