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 2019-1-28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月28日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现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眼于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从设立上交所科创板入手,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发挥资本市场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支持功能,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强化市场约束。尊重市场规律,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新股发行制度安排。二是坚持法治导向,依法治市。健全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市场参与各方权利义务,逐步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尽责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市场环境。三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归位尽责。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强化发行人对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核查把关作用,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四是坚持统筹协调,守住底线。发挥好相关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协同配合作用,形成共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合力,及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二、设立上交所科创板 (三)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具体行业范围由上交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四)制定更具包容性的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具体由上交所制定并公布。 (五)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特别表决权股份一经转让,应当恢复至与普通股份同等的表决权。公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事项应当符合上交所有关要求,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有关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六)确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个人投资者投资科创板股票,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持有资产规模应当达到规定标准,且具备相关股票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具体标准由上交所制定,并可根据科创板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强化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和责任追究。 三、稳步实施注册制试点改革 (七)合理制定股票发行条件。精简优化现行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除符合科创板定位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发行条件:一是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三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逐步将现行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制度体系。证监会制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则,对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条件、注册程序和具体信息披露要求等作出规定。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报上交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 (八)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上交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审核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审核工作主要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方式展开,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上交所制定审核标准、审核程序等规则,报证监会批准。 上交所成立由相关领域科技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为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必要时可对申请发行上市的企业进行询问。 (九)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注册工作不适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程序,按证监会制定的程序进行,依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实行注册制,具体程序与公开发行相同。证监会完善再融资制度,提高科创板再融资便利性。 (十)证监会对上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督促上交所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发行上市审核部门与其他部门隔离运行,防范利益冲突。持续追踪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上交所的审核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对上交所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落实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问责机制。督促上交所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审核过程和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开,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上交所参与审核的人员,不得与发行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有利益往来,不得持有发行人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人进行接触,切实防范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在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和新股发行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嫌疑的,证监会可以要求上交所处理,也可以宣布发行注册暂缓生效,或者暂停新股发行,直至撤销发行注册。 四、完善基础制度 (十二)构建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科创板市场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强化市场约束。对新股发行定价不设限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专业能力。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科技创新企业高管、员工可以参与战略配售,发挥好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作用,促进股价稳定。加强对定价承销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上市后交易价格监控机制,约束非理性定价。制定合理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和减持制度安排。 (十三)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切实树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全面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体系并严格执行。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或协助发行人隐瞒重要信息。 上交所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持续信息披露、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的具体实施规则,报证监会批准。 科创板上市公司要根据自身特点,强化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的针对性信息披露。明确要求发行人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督促引导发行人将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十四)完善交易制度。科创板采取独立交易模块和独立行情显示,交易日历、证券账户、申报成交等安排与上交所主板一致。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研究制定股票日涨跌幅等标准。适当提高每笔最低交易股票数量。稳妥有序将科创板股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均衡发展。在竞价交易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科创板运行一段时间后,由上交所对交易制度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加以完善。 (十五)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统一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证监会依法批准上交所制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标准及规则体系。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十六)严格实施退市制度。严格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对交易量、股价、股东人数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终止上市。优化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科创板股票不适用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关于连续亏损终止上市的规定;对连续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实施终止上市。严格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依法坚决终止上市。科创板股票不适用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暂停上市的规定,应当退市的直接终止上市。 五、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十七)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上交所要依法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强化监管问询,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股份锁定期,促进上市公司稳定经营。适当延长未盈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监管联动,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 (十八)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保荐人作为主要中介机构,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并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建立保荐人资格与新股发行信息披露质量挂钩机制。适当延长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责任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加大处罚力度。 (十九)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对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等违法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等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对欺诈发行上市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探索建立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将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及责任人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推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证监会根据本意见制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监管规则,明确股票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事项,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则。上交所应制定科创板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开透明高效的审核机制。证监会及上交所根据科创板运行和注册制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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