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9]20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全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8
摘要: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全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国税发[2009]200号    2009-12-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决策,充分认识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落实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执法监督,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我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法规定用好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优惠,切实支持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农业和农村服务业的发展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当年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7. 对销售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六)鼓励集成电路企业的发展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对服务企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其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三)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五)对服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六)对服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对服务企业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支持宣传和文化事业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列明的特定报纸、期刊和图书在出版环节实行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供销社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把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落到实处,省局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法规、税政、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支持服务业发展工作。各地都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税收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多层次地宣传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规定、实施条件及具体操作程序,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引导我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强纳税服务。要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清理涉税资料,简化办税程序;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设施,提供优良办税环境;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提供多元化办税方式。切实保障企业权益,及时受理纳税人正当诉求,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赔偿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效能建设。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AB岗工作制、一次性告知制、离岗告示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使全省国税系统效能建设规范化、制度化。

  (五)加强考核检查。要把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考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不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考核检查,强化责任。要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策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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