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防暑降温”,这些税事得知道!

来源:福建税务 作者:福建税务 人气: 时间:2024-07-14
摘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024年三伏天模式已正式开启,许多企业都会发放“防暑降温”的相关费用和福利。福建税务就其中涉及的涉税处理差异进行总结,方便纳税人参考。

  发放条件

  高温职工防暑降温费津贴(即高温津贴)发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3)发放高温津贴,还要纳入工资总额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职工防暑降温费在发放时就那么过多限制,该项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常见的职工福利费还包括职工困难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

  由于这两类费用一个可纳入工资总额,一个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所以其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有些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简而言之:发放高温津贴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得按照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

  购买“防暑降温”用品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即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职工的其他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部分地区税局的回复观点汇总

  上海市税务局答复

  1、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有什么区别?

  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防暑降温费:指企业为高温期所有职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2、我们企业支付的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我们企业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个人所得税

  1、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等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11月18日答复

  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司按规定给员工发放的高温补贴(防暑降温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7月6日答复

  不可以。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防暑降温费应合并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是否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缴纳所得税?

  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4月7日答复

  企业发放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属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海南省发放的高温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税吗?

  海南省税务局2019年7月19日答复

  根据《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规定:

  第一条:“高温津贴适用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二条:“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第三条:“发放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七条:“……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个人按照海南省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公司发放高温费标准超过人社局规定的标准,但是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未超过实发工资的14%,在职工福利未超标的情况下,高温费是否需要按照人社局规定的标准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宁波市税务局2021年5月25日答复

  如您所称“高温费”是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的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的定义,企业所得税上,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夏季发放的饮品和药品。

  2、企业在6-8月给予内外勤员工不同标准的高温津贴或者防暑降温费是否符合2009年3号文件福利费的列支范围?超过限额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福建省税务局2017年6月10日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防暑降温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以及防暑降温费可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扣除限额以及发放标准应符合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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