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京地税地[2010]201号 2010-11-11 为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8日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现就做好相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特此通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