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配股分红收入确认注意新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梁影 人气: 时间:2011-05-18
摘要:近期,某上市公司公布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预案,决定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340万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派送现金红利2元...

      近期,某上市公司公布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预案,决定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340万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派送现金红利2元。为此,一些投资者来电咨询,对除现金股利外的股票股利如何进行收入确认,相关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派发红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最为常见的现金红利;另一种为送红股的形式分配红利,即股票股利,但从税收层面上而言,现金红利的确认自不待言,但对居民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股票股利,则应区分新旧政策规定,正确进行收入确认。由于这种收入有可能符合相关减免税的条件,因此股票股利收入确认新旧差异应引起企业、个人投资者与被投资上市公司的关注。

  (一)对企业所得税而言,股票股利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但在收入的确认形式上,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由于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废止,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股票股利是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因此,投资者取得的股票股利属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确认股息、红利收益时点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同时,由于投资方已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应同时按公允价值增加此项投资的计税基础。假如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5日审议通过并公告,公告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2元/股,每股面值1元。假如A居民企业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则应确认股利收入600万元(100÷10×5×12),而不是50万元(100÷10×5×1),同时按公允价值600万元增加此项投资的计税基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上述红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确定为免税收入,则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该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股权转让时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上述600万元股权投资成本可以在股权全部转让时在税前扣除。

  (二)对个人所得税而言,股票股利按票面和市价核定纳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将原实施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务院令第519号的法律级次无疑高于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因而在政策适用上应遵从新法的规定。

  就本例而言,假如某居民个人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票股利计税价格为10元/股,则该上市公司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万元(10÷10×5×10×20%×50%),而不是0.5万元(10÷10×5××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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