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上市公司公布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预案,决定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340万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派送现金红利2元。为此,一些投资者来电咨询,对除现金股利外的股票股利如何进行收入确认,相关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派发红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最为常见的现金红利;另一种为送红股的形式分配红利,即股票股利,但从税收层面上而言,现金红利的确认自不待言,但对居民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股票股利,则应区分新旧政策规定,正确进行收入确认。由于这种收入有可能符合相关减免税的条件,因此股票股利收入确认新旧差异应引起企业、个人投资者与被投资上市公司的关注。 (一)对企业所得税而言,股票股利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上述红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确定为免税收入,则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该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股权转让时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上述600万元股权投资成本可以在股权全部转让时在税前扣除。 (二)对个人所得税而言,股票股利按票面和市价核定纳税。 就本例而言,假如某居民个人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票股利计税价格为10元/股,则该上市公司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万元(10÷10×5×10×20%×50%),而不是0.5万元(10÷10×5××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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