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告[2011]8号 2011-08-26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告[2013]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自2013年6月18日起,本法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参考深地税告[2013]6号正文。 3.依据深地税告[2012]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本文全文废止。 4.依据深地税告[2011]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所列的行业类别为“189200娱乐业(包括网吧)”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级距调整如下: 一、适用0%核定征收率的,修改为月营业额“20000元以下的”。 二、适用2%核定征收率的,修改为月营业额“2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
一、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或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所有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核定征收率表》规定了各行业在不同营业额(或销售额)中的最低核定征收率,各区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管辖范围内有关行业或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确定业户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但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率表》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各区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有关行业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纳税人申请代开自然人临时劳务发票的,采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其开票金额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提供“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所列范围内的个人劳务证明材料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的5%至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据以汇算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六、客运行业经营收入的核定管理,按《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见附件2)执行。 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41号)附件《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一览表》中,对“账册不健全纳税人”(指深圳市内外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改按本公告《核定征收率表》“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承接建筑、安装、装饰工程”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附件修订]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运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 附件1 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附件2 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 单位: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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