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2]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17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应征其他收入、待征其他收入、多缴税金、减免税金、在途税金、入库其他收入、待解税金、提退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等会计科目下增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按照《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核算反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应征、待征、多缴、减免、入库和退还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387号           2012-0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现将国家税务局征收基金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票证管理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会计科目设置

  各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应征其他收入、待征其他收入、多缴税金、减免税金、在途税金、入库其他收入、待解税金、提退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等会计科目下增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按照《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核算反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应征、待征、多缴、减免、入库和退还等情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科目核算的原始凭证按《税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定。

  二、票证使用和管理

  国税机关征收基金应采用与税收相同的方式办理税款征缴和退库,凭证和章戳使用等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及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税收票证使用的相关规定,具体入库和退库预算科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办理,基金、滞纳金和罚款均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科目缴纳。

  三、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税收月快报

  为及时反映基金开征后其收入明细情况,对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税收月快报做以下变动: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三、非税收入合计”项目下增设“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项目,原“7.其他非税收入”项目修改为“8. 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二)《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多缴、待解、在途、待处理损失税金及损失税金核销明细月报表》、《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的“二、其他收入合计”项目中均核算反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税收月快报”第274项“三、其他收入合计”中核算反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

  (三)在《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的“二、其他收入合计”项目下增设“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项目,原“3.其他罚没收入”项目修改为“4. 其他罚没收入”项目。

  2012年会统月报任务更新后将于8月底前下发,下载路径为总局可控FTP系统下的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报表任务。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8月17日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