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4]59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12-13
摘要: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4]598号            2004-12-13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废止。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1年11月30日起30日后本法规内容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4.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废止。
  5.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五条第四款条款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条款修改]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税屋提示——本条中“领购发票资格审批”修改为“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税屋提示——本条中“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修改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


  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或合同书。

  税屋提示——“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或合同书。”修改为“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需经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双方或收款方提交以上材料。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款,凭完税凭证办理代开手续。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申请表》)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并签字盖章。

  (三)受理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代开发票申请表》的内容要与合法身份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完税凭证保持一致,经确认无误后,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代开发票统一采用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中代开发票模块和税控装置填开,并按程序将代开发票信息进行统计,记录备案。

  (五)代开发票业务要采取指定专人负责、分岗操作的原则,即:开票岗位负责受理审查提交的材料,并行使代开发票业务职能;复核岗位负责审查已开发票与申报的材料的审核,凡一致的,负责加盖《北京市XXX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凡不一致的,退回开票岗位重新审查办理。

  (六)代开发票统一加盖《北京市XXX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的规格为:50×30(mm),长方形;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一行不够分二行);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字样;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字体采用仿宋4号字。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项目。

  (七)凡不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凡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经过审查程序准许获得免税政策的,应凭有关批复,在开具发票后,由复核岗位在发票票面的左上方加盖 “免税” 红色戳记,“免税” 字样戳记规格为30×15(mm),长方形,字体为仿宋体1号字。

  代开发票专用章和“免税”戳记由各局自行刻制。

  四、各局要加强代开发票的管理,规范操作行为,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审核工作制度,并按系统操作的程序建立相关的登记台帐及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交材料的保管和归档。

  五、代开发票式样和启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为税控装置机打折式发票,《代开发票》统一由市局印制,各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市局办理领用手续。

  (二) 《代开发票》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使用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和《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票),至2004年12月31日系统切换前停止使用,并将停止使用的发票登记造册,上报市局,统一核销。

  (三)为了保证新版《代开发票》如期投入使用,现定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对外代开发票业务,各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新版《代开发票》的操作软件及操作程序,统一由系统开发商于2004年12月31日下午进行系统切换,12月31日中午前各局要将停止使用的发票清理完毕。

  (四)[条款修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领用、开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

  1.发票式样(略)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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