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账簿。印花税在税目中将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因其核算的内容不同,分别采取按金额和按件两种计税方法。其中:“资金账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该公司注册时缴纳的1万元印花税就是根据注册资本2000万元和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的,但只在注册时全额贴花,从次年开始,只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数额计税,未增加的不再计税。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簿,每件按五元按年计税贴花。具体计税办法如下:
从核算形式和单位性质上看:一级核算单位对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计税;分级核算单位的对财会部门和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都计税;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计税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计税贴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营业账簿分别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按规定计税。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2、增量贴花的几种情形(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实行公司制改造并经县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增加的资金。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花。
4、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按件每件五元贴花。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细则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因此,这部分凭证一般是指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关于“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基层税务机关不能确定的征税凭证以及其他在条例、细则中没有列举的凭证作出的征税规定,是对印花税条例、细则列举征税凭证的完善和补充。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等等。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把握以上五类经济凭证的计税政策外,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二是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三是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计税。
四是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五是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六是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七是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如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八是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九是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贴花。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此外,为了全面把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还应了解印花税免税的范围,以保证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下列凭证和业务免征印花税。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0、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2、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3、对国家石油储备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但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这些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而对其他的当事人应该照章征收印花税。
15、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