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09-27 税屋提示——依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4月1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 四、《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地税函[2006]223号)第一条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成地税发[2009]18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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