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2014-09-2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省、市局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标准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及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及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关予以公布; 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及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 4.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4000万元以上的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及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 5.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县级地方税务局暂不开展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 二、公布途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及各市级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三、其他管理措施 除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采取的措施以外,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对按本公告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及时调整纳税人申领发票的数量和发票开具限额,申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对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采取收缴发票或者停止供应发票等措施。 2.加强对被公告企业的日常税源监控,将被公告企业违法案件信息纳入风险特征与指标采集范畴。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即“黑名单”)公布制度。 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即“黑名单”)的公告主要内容、时间和主体、运作模式等作了明确要求。 根据总局《公告》授权,省局对应以公告的形式明确的内容加以梳理,经过向省局各业务处室以及社会征求意见等程序,最终确认了本次公告内容,予以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该公告主要包括:一是省、市级地方税务局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标准;二是公布途径;三是对被公告企业采取对总局《公告》明确采取的管理措施以外的其他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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