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目设置
按照规定,凡是具有金银销售业务的银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金银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金银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银行,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其中: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银行购入金银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银行购入金银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金银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银行已缴纳的增值税额。银行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银行销售金银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金银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金银应冲销销项税额的,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金银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方法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1.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银行购进金银: 借:贵金属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银行购入金银: 借:贵金属 贷:银行存款等 (二)销项税额核算 1.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银行向外销售金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营业收入 2.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银行向外销售金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其他营业收入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银行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金银盘亏,按规定应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其进项税额也应相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贵金属 (四)缴纳增值税税额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次月初结算时需要补交税款的,按补交税款作同样分录;需要退回多交的税款的,在收到退回的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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