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多久为期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我是一家新办出口企业的会计。请问,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有期限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我是一家新办出口企业的会计。请问,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有期限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